第二百五十七章 对国家命脉的把控(2 / 3)

汉并天下 东仙轩辕 3294 字 2021-05-18

乃缩小官卖区,扩大通商区,推行“折中法“。其法为: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,计其代价,发给“交引“商人持赴京师,由政府移交盐场,给其领盐运销。庆历年间,范祥创行“盐钞法“。其法为:令商人交付现钱,买取盐钞,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,凭钞领盐运销。政和年间,蔡京创行“引法“。其法为:官府印引,编立号簿每引一号,前后两券,前为存根,后为凭证装盐以袋,每袋即为一引,限定斤重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,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。与范祥钞法相比,引不仅是支盐凭证,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。故其批引、缴引立有手续,销引定有期限。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。终宋一代,虽盐制多变,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,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。与唐制相比,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钞引的手续与此同时,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。引法既创,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每引盐的斤重,历代不尽相同,大多在四百斤上下。

天子刘洵靠在卧榻上,不断回忆着曾经看到过的史料,对于两宋时期的盐政虽然颇为赞赏,但是仍然觉得有些不足之处。

于是,天子刘洵便继续回忆着前世看到过大的史料

再往后便是明代的盐政,循元旧制,仍行引法。

洪武年间,朝廷为抵御外患,筹备边储,仿宋折中之制而行“开中法“。其法为:由户部出榜召商,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,朝廷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,填给仓钞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,持引赴盐场支盐,运赴指定地区销售。

明代的开中法以场盐官收为基础,仍属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的就场专卖制。故其产、运、销制度大率仍元之旧,而更加完善:全国盐政归属户部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,掌管一区盐政盐场设场署,谓之盐课司,掌督产收盐一区所属盐场甚多,乃于运司之下,增设分司,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,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复于运盐使之上,设巡盐御史一职,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,综理一区盐政大事。其煮海之民,仍编灶籍,官发盘铁,实行团煎盘铁之外,复有锅锨,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所煮之盐,交场官收纳入仓,以备商支,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本钞。商人凭引支盐,例有定场,不得越场支盐所赴销区,亦有定岸,不得越界侵销其余验引放盐、查引截角、销毕缴引等手续,皆与元代同。

开中法施行后,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,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,并建筑台保,自相保聚,谓之“盐屯“,收到节省转运、充实边饷、开发边疆之效。史称“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“。

而后到了万历年间,为疏销积引,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,废开中法,立“纲法“。其法为: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十纲,编成纲册,每年以1纲行积引,9纲行新引纲册上所载引数允许各商“永永百年,据为窝本“,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,纲册上无名的商人不得加入盐业运营。从此官不收盐,由商人与煎户直接交易,收买、运销之权悉归于商人,并得世袭。“纲法“的纲领为民制、商收、商运、商销,盐史学者称为“商专卖制“。

天子刘洵回想了一番,还是比较中意于明代的开中法,不但可以大规模增加食盐的产量,朝廷可以凭借出卖盐引获得巨额的钱粮收入,而且商贾在贩卖食盐的同时,还加速了食盐的运转速度和扩散范围,可以向边疆地区转运粮草,省去了朝廷囤积粮草的大量开支,两全其美!

不过,这开中法也有诸多的缺点,比如商贾重利,肯定会想方设法少运粮草、多卖食盐,如果朝廷监管不力,就会导致诸多严重的后果。

所以,天子刘洵决定对后世明代的开中法进行改良,成立专门的贩卖食盐的商社,由朝廷与经过审核的商